2015年8月5日星期三

上海自貿區設立商業保理門檻及注意事項


  上海自貿區從事商業保理(含融資租工商登記賃兼營商業保理) 業務須知

  一、法律依據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公司登記、《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業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

  二、申辦條件

  允許存續滿一年的中國境內企業及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符合條件的外方投資者境外母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SPV)名義投資設立的,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中國境內企業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具體申辦條件如下:

  (一)企業投資者應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的經歷。

  (二)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

  (三)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不少於三年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企業應當以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

  (六)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融資租賃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融資租賃設立的規定。

  三、辦事流程

  (一)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的,投資者向自貿試驗區工商分局提出申請,自貿試驗區工商分局征詢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意見,將以下材料轉交自貿試驗區管委會:

  1。 《從事商業保理(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業務企業信息登記和告知承諾表》

  2。 擬設立企業內部在風險評估、監控等風險控制方面的制度規定;

  3。 投資者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從事相關行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4。 擬設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風險控制部門人員資歷證明(簡歷、在職證明等);

  5。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二)設立外資商業保理企業的,投資者先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 《從事商業保理(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公司設立業務企業信息登記和告知承諾表》

  2。 擬設立企業內部在風險評估、監控等風險控制方面的制度規定;

  3。 投資者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從事相關行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4。 擬設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風險控制部門人員資歷證明;

  5。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營業登記(三)已設立的融資租賃申請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的,投資者先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交所需材料,審核通過的,自貿試驗區管委申請公司會出具批復和批准證書,再按照外資企業一口受理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注:“高級管理人員”指(副)、業務主管、財務主管、風險控制主管以及運營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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