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星期一

名稱是否要與產品名稱一致


  名稱與其主導產品名稱一致的情況,隨處可見。如:可口可樂嬰兒命名、索尼、松下、、春蘭、長虹、美的、科龍、小天鵝,等等。有些卻與此不同,名稱與命名其主導產品名稱不一致,但還不至於存在嚴重傳播障礙。如美國菲利浦?莫裡斯改名的主導產品是萬寶路香煙,世界著名的品牌是萬寶路,而不是菲利浦?莫裡斯。

  一般而言,用主導產品名稱命名的往往具有以下條件:

  (1)主導產品名稱不反映產品的具體特性和品質,名稱與產品的關系不夠緊密。如海爾集團用“海爾”命名該生產的所有產品。不論這些產品是多麼的不同,都可起用與名稱一致的名字。

  (2)名稱一般不涉及具體事宜,因為公司命名名稱必須從宏觀上把握傳播的可行性和可信性。為此,命名一般比具體產品的名稱具有較強的包容性、抽像性和概括性。如果用產品名稱命名名稱,那麼產品名稱絕不能反映產品的具體特性,否則名稱的傳播並不能包含更多的內容,充其量只為單一產品作宣傳,而這違背了宣傳的初衷。宣傳新生兒命名的基本目的就是讓的所有產品和業務在品牌傳播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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